第五条

有效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