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前的沟通协调机制,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