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地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五)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