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地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五)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