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应当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