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内容,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