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