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在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提出议案的代表和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情况,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