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了解代表意愿和议案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当分别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形成审议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应当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议程,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可以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相关工作计划,也可以建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参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