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团要求撤回,或者部分联名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没有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代表团要求撤回,或者部分联名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该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