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的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团要求撤回,或者部分联名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没有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代表团要求撤回,或者部分联名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该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