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自决定交付审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