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者领衔代表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连同代表议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告知代表团或者领衔代表,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