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的处理第十七条有效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者半数以上的联名代表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大会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大会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者领衔代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