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的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闭会后审议,或者不作为议案处理。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本次会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