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