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三条有效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