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下简称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议案,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闭会期间)提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