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下简称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议案,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闭会期间)提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