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附议代表应当参加领衔代表组织的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附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