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