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