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