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