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第三十八条有效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