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