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二)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