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