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