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