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