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的重点是:(一)调整的依据;(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