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