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有效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规划纲要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调整方案草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