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