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等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简称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