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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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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效

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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