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已建成的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后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评价结果报告送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