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自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二年起的每年三月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送规划纲要上年度实施的监测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