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每年九月底前,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重点领域的项目执行情况及投资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