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