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