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邮政、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