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