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