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