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示范文本和需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

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应当在交警队、公安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点或者代办登记点,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