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和消防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三)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共用部位;(四)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停放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