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有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规范停放。在未划定停车标志、标线的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