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一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二)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三)保持制动器、喇叭、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四)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