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