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遗失、灭失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车辆损毁或者不再使用的;(四)车辆迁出本市的;(五)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