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