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号牌、行驶证;(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