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