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一)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前,可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二)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