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经费负担。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